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6470号
原告: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大厦A-16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6元,由原告石家庄金威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