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2民初879号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材料实际使用数量存在较大分歧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计1312.5元,由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兰惠琴
审 判 员 叶少青
人民陪审员 彭植连
法官 助理 陈 蕊
书 记 员 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