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087号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颐荷(福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塘前乡大樟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董事长。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颐荷(福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颐荷(福州)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启动破产程序,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850元,减半收取计181925元,由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