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129号之二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83092994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