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129号之二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83092994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