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雅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叶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
法定代表人:黄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依法受理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