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恢)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四*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省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99号宝光国际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天府二街中国水电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天府二街中国水电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叶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省洪雅县洪*镇新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黄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2013)*执(恢)字第8号四*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四*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