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蜀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蜀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航空港成都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航空港成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蜀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中铁航空港成都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蜀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中铁航空港成都地产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案涉合同涉及的物业位置在成都市武侯区,即合同履行地也在成都市武侯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合同并未载明合同签署地的地址,同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签署具体地址,前述协议管辖条款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