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7民初63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209号开世大夏南楼6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9581317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吉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早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早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