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禹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3120号
原告:***,女,生于1960年2月16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209号开世大厦南楼6楼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禹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电子信息工业园3号门左边二楼6、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绵阳禹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琼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绵阳禹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时预交受理费2877元,多交的1984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