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宇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46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申请人:四川立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申请人: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209号开世大厦南楼6楼24号。
法定代表人:罗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立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以661126.3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立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绵阳xx支行:123xx99账号)、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510xxx816)银行存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诉讼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12631383901547529743)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661126.3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立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绵阳xx支行:123xx99账号)、四川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510xxx816)银行账户内存款。
案件申请费3825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应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秘秘
书 记 员 张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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