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891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执85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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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