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恢5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罗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树伟,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邓树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5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芹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