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春,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西路**。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云南路**
一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敏,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公司)、二审上诉人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君正公司施工的涉案防火卷帘门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君正公司无权向***主张工程款。君正公司不能提供与现场相符的检验报告,***已将君正公司施工的防火卷帘门进行了拆除更换,之后方才验收合格。故二审判决支持君正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求,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承接涉案防火卷帘门安装工程后转包给君正公司施工,根据***与君正公司就该工程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君正公司仅应***的要求而配合提供双轨无帘无机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消防资质,但君正公司不配合消防验收,亦不承担该工程的消防验收责任。而事实上,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君正公司已经配合***提供了相应的消防资质,并完成了相应的产品安装。该工程在消防验收过程中虽曾被判定为不合格,但消防部门出具的通知书系认定该工程中庭部位使用的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与所提供的双轨无机步基折叠式特级防火卷帘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与该卷帘相符的型式检验报告,以上认定并非直接确认君正公司提供产品本身不合格。若君正公司确有责任对已施工工程进行整改并配合验收,***理应及时通知君正公司实地整改或者要求君正公司补充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就相关问题通知过君正公司,亦未证明其所主张的具体工程整改明细等事实。因此,鉴于涉案工程现已验收合格,且***已经实际领取工程款,二审判决在释明***可凭有关工程整改的证据另案主张君正公司返还整改费用的情况下,认定***在本案中向君正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三军
审判员  刘海平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