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891执恢457号
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南京五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苏089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814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7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52207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本息310972.61元汇入法院执行账户,本院已拨付申请人;另交纳执行费32895.71元。至此,南京君正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89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利息部分,双方如有异议,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另案起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