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与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4681号正直电梯合同借贷纠纷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4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正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直电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电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直电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正直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新奥电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正直电梯公司提供的开工令及及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足以证明新奥电梯公司未按期完工,已严重违约,根据双方《电梯安装劳务承包补充协议书》第六.1条约定,每延期一天新奥电梯公司应当按照款项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正直电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正直电梯公司提供的告知函、收据、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因新奥电梯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正直电梯公司被建设方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为此给正直电梯公司造成了45000元的直接损失。3.正直电梯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新奥电梯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且因该违约行为给正直电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支持正直电梯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新奥电梯辩称,新奥电梯公司对上诉状所谓的事由与理由不予认可,坚决反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方的上诉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1.正直电梯公司所谓陈述事实与理由在(2018)鲁0103民初1652号及(2018)鲁01民终6249号已判决很明确,判决书陈述“合同签订后,新奥电梯公司依照正直电梯公司出具的开工令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在竣工后均由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说明不存在违约。另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劳务承包补充协议书笫六.2如甲方(正直电梯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因此延误工期及损失责任由甲方(正直电梯公司)承担。仅此一条足以说明所谓的延误工期也应由正直电梯公司负责,现有充足事实证明正直电梯公司无故托欠工程款;既便新奥电梯公司没有未按期完工事实,也是正直电梯公司无故托欠工程款造成,责任也应由正直电梯公司承担。2.正直电梯公司出具所谓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收据是针对正直电梯公司,是正直电梯公司违反了与山东港基公司的约定,与新奥电梯公司无关。假设有关,也是正直电梯公司托欠工程款造成,责任也应由正直电梯公司承担。正直电梯公司口口声声说是新奥电梯公司的原因,从当时2016年9月施工到2018年11月正直电梯公司因托欠新奥电梯公司工程款而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而强制执行归还新奥电梯公司工程款时,长达2年之余,为什么不通知新奥电梯公司,而且在(2018)鲁0103民初1652号案件新奥电梯公司追讨工程款时,正直电梯公司并没以所谓的因新奥电梯公司延误工期而拖欠工程款辨解,新奥电梯公司也从没收到过任何过失单。正直电梯公司出具处罚单是正直电梯公司自身信誉得到了置疑,与新奥电梯公司无关。
正直电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新奥电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2.判令新奥电梯公司支付违约金95800元;3.诉讼费用由新奥电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7日,正直电梯公司与济南舜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蓝天花园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工程,约定济南舜山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北侧蓝天花园项目的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正直电梯公司,暂定总价款为24万元,安装工期45天。2016年4月20日,正直电梯公司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1#、5#、10#楼及附属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1#、5#、10#楼及附属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正直电梯公司,暂定总价款为357610元。2016年4月30日,正直电梯公司与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7#、8#、9#、12#、13#楼及附属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7#、8#、9#、12#、13#楼及附属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正直电梯公司,暂定总价款为353530元,上述承包合同均还就合同期、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结算工、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16年6月22日,正直电梯公司与新奥电梯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劳务承包补充协议书》,约定正直电梯公司(甲方)将签约的客货梯的电梯安装工作承包给新奥电梯公司(乙方)实施,安装费用计算方式为:载重1000kg以内,10层/站,每台13000元为基础,每增加一层安装费增加1070元,每减少一层减700元,最低单台不少于11000元。载重1150Kg以上、贯通门、观光梯等规格型号电梯,双方协商安装价格。付款方式约定,进入现场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批次安装费用的50%;慢车调试、快车调式完毕,(包括外呼系统显示正常是否安装由甲方文字确认,明确保管责任),电梯厂家验收合格后并取得质监局验收入合格出具合格证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费用的40%;电梯自取得合格证两个月,无安装质量(非人为使用不当)问题后7日内,正直电梯公司将剩余10%的安装费用一次性付清。安装工期部分约定:在双方约定的合理工期内,以正直电梯公司的《开工令》为开工日期,乙方在合理工期内必须达到质监局验收标准(维保收梯不及时除外)。如因甲方楼宇建设方面原因工程工期顺延,如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停电(乙方需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等工地客观原因除外】工程延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任意调换开工令认可的班组及其骨干人员。电梯安装工程竣工以厂方收梯合格单及获取质监部门验收报告日期为准,安装工程结束。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如乙方安装的电梯质量不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为按甲乙双方约定日期完工,并每延迟一天,承担款项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承担款项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因此延误工期及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2016年6月30日,正直电梯公司就其承揽的济南舜山置业有限公司蓝天花园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向新奥电梯公司出具《开工令》,约定总计费用为34560元,但该开工令中未就开工时间及工期作出约定。2016年9月7日,正直电梯公司向新奥电梯公司出具《开工令》,要求其对正直电梯公司承揽的蓝天项目的电梯进行安装,未载明安装费用。2016年7月18日、10月10日,正直电梯公司就上述工程电梯工程安装费向新奥电梯公司转款17000元、11000元。
2016年8月6日,正直电梯公司向新奥电梯公司出具《开工令》,要求其对正直电梯公司承揽的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的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费用为129680元,于2016年8月10日开工,并确保于2016年9月15日达到竣工。2016年9月6日,正直电梯公司向新奥电梯公司出具《开工令》,要求其对正直电梯公司承揽的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的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费用为172040元,于2016年9月6日开工,并确保于2016年10月10日达到竣工(一审法院注:后被涂改为快车)验收条件。备注部分注明:5#、10#楼5台电梯,2016年8月31日到货,要求2016年10月1日达到快车调试条件;1#、5#楼6台电梯预计2016年9月28日到货。2016年11月8日,正直电梯公司向新奥电梯公司出具《开工令》,要求其对正直电梯公司承揽的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的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费用为42210元。2016年8月24日、9月14日,正直电梯公司就长清大小范电梯工程安装费分别向新奥电梯公司转款32420元;2016年10月17日、11月25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6月12日、2017年11月7日,正直电梯公司就长清大小范电梯工程安装费向新奥电梯公司转款39100元、3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新奥电梯另自认曾于2017年4月15日、4月27日收到正直电梯公司承兑汇票5万元、3万元。
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9日,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分别对上述电梯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2018年5月28日,因正直电梯公司拖欠新奥电梯公司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新奥电梯公司曾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正直电梯公司偿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鲁01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正直电梯公司拖欠新奥电梯公司电梯安装款97550元并判令正直电梯公司赔偿新奥电梯公司利息损失。后正直电梯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鲁01民终6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16日,因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1#、5#、10#楼11台电梯安装工程超期,正直电梯公司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用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正直电梯公司支付的上述工程尾款(含保证金)45000元,作为延期交付工程违约金进行抵扣。并由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正直电梯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一审法院认为,正直电梯公司与新奥电梯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劳务承包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补充协议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电梯进入现场一周内正直电梯公司向新奥电梯公司支付每批次安装费用的50%;慢车调试、快车调式完毕,(包括外呼系统显示正常是否安装由正直电梯公司文字确认,明确保管责任),电梯厂家验收合格后并取得质监局验收入合格出具合格证7日内正直电梯公司向新奥支付安装费用的40%;电梯自取得合格证两个月,无安装质量(非人为使用不当)问题后7日内,正直电梯公司将剩余10%的安装费用一次性付清。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长清区大范、小范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的电梯安装工程开工日期分别为2016年8月10日、9月6日、11月8日,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正直电梯公司应至少于2016年8月17日前向新奥电梯公司支付上述工程中7#、8#、12#、13#等8台电梯安装费用的50%,即64840元,而正直电梯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方第一次向新奥电梯公司支付款项32420元、于2016年9月14日向新奥电梯公司支付款32420元;其他涉案工程正直电梯公司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向新奥电梯公司付款的情况,更因正直电梯公司拖欠部分安装款项导致新奥电梯公司提起诉讼。正直电梯公司上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部分第2款,因正直电梯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行为,导致延误工期及损失责任由正直电梯公司自行承担。故现正直电梯公司要求新奥电梯公司赔偿其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新奥电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根据查明事实,正直电梯公司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新奥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期亦因拖欠工程款,被新奥电梯公司起诉至法院。据此,新奥电梯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系因正直电梯公司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因正直电梯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延误工期及损失责任应由正直电梯公司承担。故正直电梯公司起诉要求新奥电梯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正直电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上诉人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李莎莎
审 判 员 焦玉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