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3执490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8号新世纪银苑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中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
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与**中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中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二、被告**中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中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中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中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中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