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811民初7622号
原告:济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社区居委会委员,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原告济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款975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电梯维修费97559元为基数,自约定付款期限的届满次日即202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19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某某社区电梯维修项目,项目标号为LCZB-2021-062,2022年1月被告又追加了某某社区*号楼*单元南梯钢带更换项目,双方于2022年1月20日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所产生费用标准按上次LCZB-2021-062项目执行,价格为98000元,原告依照《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完成了电梯的维修,2022年2月14日,恒诚信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出具了《某某社区一期电梯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第六项载明了合同审定金额为97559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委会辩称,认可当时签的合同及现在欠付的维修费数额为97559元,付款责任应当由我们来承担,但付款不是我们居委会来付款,是申请维修基金,由于业主投票申请维修基金没有通过,导致维修基金没办法正常拨付给施工方。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另查明,案涉《政府采购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维修基金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的内容,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解释该条约定的意思为:案涉维修费的付款方式为“维修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一次性付清”,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解释无异议。2022年2月9日,原、被告及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济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共同出具《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竣工验收表》,出具的验收意见为:“维修后运行良好”。
被告某某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承认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案涉维修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某某委会承认原告某某公司要求其支付案涉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维修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一次性付清”的内容,案涉《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竣工验收表》载明的维修验收合格之日为2022年2月9日,依据上述约定,被告某某委会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案涉维修费的付款届满日为2022年2月19日,被告某某委会至今未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案涉维修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案涉维修费97559元为基数,自约定付款期限的届满次日即202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修费975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案涉维修费9755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被告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