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6385号
原告:江苏恒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2305284H,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3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婷婷,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江苏恒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恒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江苏恒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