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557号
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8G-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8641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新大道166号2楼215-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6WNLN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的起诉,且原告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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