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

公丕全与***、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丕全与***、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8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保字第132号
原告公丕全。
被告***,(原东北院还建)。
被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家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公丕全与被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的款项9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