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维特数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维特数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153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维特数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原滕州市合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维特数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特公司)与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长执字第153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汝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房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