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

公丕全与***、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保字第132-1号
原告公丕全。
被告***,(原东北院还建)。
被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家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公丕全与被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1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的款项9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的款项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