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5932号
原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驻地河滨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