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657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辉雁,男,1975年2月10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国仕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玉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诉被告马辉雁、上海国仕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宏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