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12570号
原告:东莞市创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东城段688号17栋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PE1M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桦***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黑石巷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12306820857X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创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众森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创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