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民初2964号
原告: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前岭(文泰贸易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98511529H。
法定代表人:赵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林,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武水大道消防支队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MA4PL3F3X8。
负责人:喻鹏。
被告: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开区城郊街道沩丰社区A栋景途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085419117P。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被告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以与被告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被告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被告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