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02执保344号

申请人: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前岭(文泰贸易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武水大道消防支队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MA4PL3F3X8。

法定代表人:喻鹏。

被申请人: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开区城郊街道沩丰区A栋景途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08541911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千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湖南中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