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74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住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螺沙工业大道**。
被执行人:中山市奇鼎照明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351997594U,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全志园。
被执行人:全志园,男性,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奇鼎照明有限公司、全志园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因余额较少无法扣划。另,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全志园名下牌号为粤T×××××号小型汽车并采取拍卖处置,相关款项已支付相关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帆
执行员 徐先紫
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贤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