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6671号

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螺沙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南华东路三街**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苑南路**大东裕贸联大厦北塔****

主要负责人:陈紫虹,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价值513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价值513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黎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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