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319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螺沙工业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李先辉,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何卿毅,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何全,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聂敏华,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广西华千谷体育场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红岭路7号(福兴时代广场)3#楼323、423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全,总经理。
被告:广西欣龙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红岭路7号第3幢507房。
法定代表人:李先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男,该公司股东。
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辉、何卿毅、何全、聂敏华、广西华千谷体育场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欣龙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4元,减半收取57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322元,合共10024元,由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已交)。
审 判 长  石一夫
人民陪审员  陈始溯
人民陪审员  李翠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斯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