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31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螺沙工业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319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60380.29元(2021年7月9日实际冻结9.25元)。2021年8月19日,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0380.29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