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66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螺沙工业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南华东路三街1号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韦忠固。
被申请人:韦忠固,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66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机器设备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4月20日,申请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名下银行存款51341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