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78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螺沙工业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2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9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地产、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2072执7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海亮
执行员  徐先紫
执行员  马世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