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0124号
原告: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万州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WD821。
法定代表人:姜学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45953B。
法定代表人:樊登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虎,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谭启高,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谭启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正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蓝婷
书 记 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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