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瑞意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70号1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45953B。
法定代表人:樊登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瑞意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131号2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BXW319。
法定代表人:孟骏。
申请执行人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瑞意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瑞意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5万元、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8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瑞意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瑞意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0381191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65.29元,其中执行申请费50元支付给法院,剩余5315.2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3、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瑞意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3月2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23日,被执行人重庆瑞意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5万元、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92执2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佃强
审 判 员 姚 洪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智渊
书 记 员 刘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