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1民初3018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451753191C。
法定代表人:瞿光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4595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与被告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肖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