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4民初1312号之一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仝宝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40元,减半收取1417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