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
法定代表人:边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太,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水鑫,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万祖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青,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仝宝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正大街*号*栋*单元夹*层。
法定代表人:朱玉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燕,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洁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汇公司)、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浔公司)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上诉人鹰潭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太、杨云,港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金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葛文青,中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以及被上诉人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萍、丁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洁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由各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天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划分天洁公司承担40%责任极不公平。1、一审认定天洁公司擅自改变地下室的使用功能,不履行变更程序,也不通知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一审查明,造成房屋开裂的根本原因是施工单位地基未施工至中风化持力层、进而导致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因此改变地下室用途与涉案房屋开裂没有关联。2、一审认定天洁公司对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存有过错,与本案事实不符。天洁公司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分别签订了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而且支付了各种费用,各被上诉人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上诉人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法律法规规定导致质量出现问题,其责任不应归咎于天洁公司。3、即使天洁公司变更设计程序不到位,对施工设计监理缺失,但一审判决天洁公司承担40%责任(加上监理公司10%的责任)极不公平。二、一审对四被上诉人的过错事实认定正确,但对四被上诉人的责任划分极不恰当。1、一审判决港汇公司承担40%的责任明显过轻。港汇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是该房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由于在基础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到持力层(中风化),在勘验中又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是导致房屋主体出现不均匀沉降的始俑作者,具有明显过错。一审对这一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判决港汇公司仅承担40%责任过轻,根据其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2、金浔公司作为专业的地质勘探单位,是地基验槽的责任主体,对地基性质有较强的判断力。而金浔公司在地基验槽时却未发现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其严重失职,对涉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金浔公司对地基验槽中的严重失职行为仅承担15%的责任,明显偏轻。根据其过错应承担损失20%的责任。3、中铁公司作为设计单位,是基础验槽责任主体之一。但在地基验槽中未及时指出基础开挖未达到中风化持力层,其有一定的过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总损失的10%,一审判决其承担5%的责任,有违双方合同约定。4、诚信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及时指出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进行施工,更为严重的是在地基验槽中也未指出基础开挖不符合设计要求,对涉案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一审仅判决其承担损失18912.08元明显不当,应承担10%的责任。
针对天洁公司的上诉,港汇公司答辩称,天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天洁公司认为基槽开挖过程中未施工至中风化层依据不足,在地基验槽中已经由相关单位签收合格的结论。并且垫层厚度不足,基础尺寸偏小,不是导致房屋沉降的原因,所以港汇公司不应当对房屋沉降的损失承担责任。
金浔公司答辩称,应依法驳回天洁公司对金浔公司上诉请求。理由是,天洁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只能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证明损害行为,更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包括金浔公司共同参与的验槽行为,客观上是合格的,包括国检中心的鉴定结论,也仅仅表述为地基下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但并没有认定为是验槽未施工至中风化砂岩,而且至验槽行为完成后,还有若干相应的工序的跟进,故无法证明金浔公司存有过错。
中铁公司答辩称,中铁公司施工质量没有任何问题,天洁公司也认可。中铁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参与验收,仅仅就其职责范围发表意见,且履行职责依赖于其他专业公司在专业领域的专业意见。在勘测单位认定开挖至中风化层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没有理由不采信勘测单位的意见和结论,因此中铁公司作为设计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洁公司对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
诚信公司答辩称,本案监理方诚信公司并无违约行为。针对天洁公司所上诉的关于监理方在10%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已做认定,即使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属于天洁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索赔权利。诚信公司请求驳回天洁公司对诚信公司提出的全部上诉请求。
港汇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即使按照一审认定港汇公司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未做基础垫层、垫层厚度不足、未做散水,但垫层作为施工时的基础,并不具有持力层的作用,而小区现状房屋周围都做了道路,已达到了散水的作用,车库对散水有替代作用,故未做散水对沉降也没有实际影响。并且,未做散水的原因是天洁公司在改变下半部分地下室使用功能时,未通知我方对改变功能用途后作相应整改措施,要求我方进行该项施工,中铁公司也未指示我方进行该项施工。二、一审责任分配有误。按照一审认定的事实,本案所涉B18#楼楼体发生开裂的损失原因是受本地多年地表水的影响,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所致。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是因为地基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雨水易软化、崩解。但一审对导致出现以上问题的责任分配有误。1、一审鉴定报告反映,2017年10月10日基础层存在强风化层或中风化层,系在七年之后的检测,这期间存在地质变化的因素,并不能依次推断在2010年基层验槽时的岩层是强风化层或中分化层。2、强风化砂岩和中风化砂岩颜色是一致的,均为紫红色、褐黄色,肉眼是看不出来的,为细粒块状结构,组成也是一样的,港汇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岩层的判断仅是基于施工人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在基层验槽时,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具有更专业的知识、更丰富的经验,因此需要尽更专业的注意义务,相应责任也更大,故即使港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到岩层的地质情况,但基于勘察单位对地基的验收,港汇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3、证人周某的工作记录记载及证言,天洁公司就P35-B18栋之间红石地基裂变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设计单位提出要求对P35-B18重新补勘,对此天洁公司最后不了了之。三、一审损失金额认定错误,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天洁公司自行承担。其中,部分损失尚未实际产生,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一审认定损失金额错误,港汇公司对岩层的注意义务不应高于金浔公司作为专业勘验人员的注意义务,而天洁公司擅自改变地下室实用功能且未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导致部分工序未能进行,在发现地基问题时不予重视继续要求港汇公司施工,故对港汇公司责任的认定也不应高于天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分配本案各方责任比例,依法改判。
针对港汇公司的上诉,天洁公司答辩称,1、港汇公司认为未做基础垫层、垫层尺度不足、基础尺寸偏小,与房屋沉降无关。港汇公司的上述行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和地基沉降有关,但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应按照施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港汇公司认为国检中心鉴定报告是2017年10月份的检测,并不能推断出2010年基础验槽时的地基情况,这期间存在地质变化的因素,该观点不能成立,且鉴定报告并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说明和解释,作为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如果有这方面的因素,那么在鉴定报告中一定会作出说明。3、港汇公司认为,强风化和中风化砂岩颜色一致、结构一样,施工单位难以判别,尽到了注意义务。其实这两种岩石的判断非常简单,二种岩石坚硬程度完全不一样。作为施工单位港汇公司应该具备这种基本的判别能力,而且设计图明确指出基柱的持力层为中风化。如果施工单位连强风化和中风化都分不清,那设计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严把质量关就成了儿戏。4、关于港汇公司提出的P35-B18栋之间红岩石地基裂变问题,国检报告、江西天久地矿建设工程中心经补充勘察,未发现裂变情况。5、港汇公司认为,有部分损失未实际产生,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天洁公司本次向法院提交的各项损失费用有合同、有评估、有支付凭证,损失的清单十分清晰。虽然有一部分费用未支付,但合同明确需支付的,如过渡费、安置费是按月按季支付的,虽然本月没有支付,但接下来是一定要支付的,再另行起诉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港汇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金浔公司答辩称,因港汇公司上诉请求中没有针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故对其上诉请求部分没有异议,仅针对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港汇公司认为垫层未做散水对沉降没有关联性,该认识是错误的。虽然垫层确实不具有持力层的作用,但垫层的意义在于,已开挖的基坑,与土层进行隔离,避免水浸和暴露。事实上,港汇公司对垫层的施工是在2010年8月25日进行的,但在此之前的2010年8月19日就产生了暴雨灾害天气,从而使基坑的验槽工作失去意义。关于散水的作用,就是为了避免水浸使基础地基影响整个建筑物,因此垫层和散水都是施工必做项目。关联错误的地方在于港汇公司认为,金浔公司作为勘察单位,对验槽应当尽到更专业的义务是错误的。因为验槽时要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确认,因此就责任而言,施工单位与勘察单位在验槽时的注意义务是同等的。
中铁公司答辩称,1、关于垫层未做有影响,在国检报告中没有说明对事故发生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关于基础垫层做了或者未做,或者是否规范不应该成为赔偿理由。2、关于散水的影响问题,在中铁公司的设计中有散水,通过中铁公司的设计图纸,证明了其设计质量符合要求,国检中心报告也认可中铁公司的设计,天洁公司在上诉中对中铁公司的设计质量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散水未做系发包人天洁公司自行改变,强行施工,如果由此造成任何损失,都应当由做出该故意行为的发包人自行承担损失,中铁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3、关于基础验槽的问题,我方赞成监理单位诚信公司所称,基础验收、参与验收,都应该各司其责。是否达到持力层的判定,是勘察方责任,作为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做出设计,并进行判断,故中铁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港汇公司对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
诚信公司答辩称,关于建筑未做散水的问题,我方认为此实际系天洁公司的意见,让港汇公司来执行,就监理人的责任而言,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代理后果也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也不应该归咎于监理人的责任。
金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654683.77元”内容,并改判驳回天洁公司对金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金浔公司“在地基验槽时未发现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其严重失职、履职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该事实认定错误。金浔公司在验槽过程中无过错,无违约,不应承担法律及合同责任。作为本案事实的核心证据材料国检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鉴定报告,对损伤原因分析的完整表述是“江西省鹰潭市奥林山水小区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遇水易软化,易崩解;建筑未做散水,柱部分易受地表水影响。因此,受当地多年地表水影响,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是奥林山水小区B18#楼体发生开裂的损伤原因。”该份报告仅是对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奥林山水小区B18楼基底的现状检验与鉴定,即使是在一审法院的要求下,国检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出具的《说明》也未提出系因验槽时即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仍仅是对出具报告时的现状描述。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施工单位港汇公司已明确表述其的垫层施工是在2010年8月25日,但验槽时间却发生在2010年8月13日,港汇公司延迟进行垫层施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9.1.6条强制性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导致验槽完成后,基坑仍处于暴露状态。且根据金浔公司调取的证据2010年8月19日(即验槽完成后,垫层施工前)鹰潭当地发生暴雨灾害天气,降水量达到76.5毫米。但一审法院既无视施工单位在验槽后十余天才进行垫层施工的事实,又对金浔公司的天气证据材料完全不做认证以致案件事实不清。实际上,未及时垫层施工及暴雨灾害天气的出现均会直接使基坑处于暴露和水浸状态,原已开挖出的含强风化砂岩的杂土也会不可避免地重新落入基坑,故上述两个事实导致包括金浔公司共同参与的验槽工作毫无意义,即2017年国检中心的报告只能证明B18#楼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但不能证明系验槽前未施工到中风化砂岩所致,更不能说明金浔公司在验槽中存在过错。2.一审法院认定天洁公司与金浔公司对赔偿金具体如何商定双方约定不明,该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实际上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对赔偿金条款排除适用,故即使金浔公司存在过错,最大赔偿责任仅是免收勘察费或承担其他单位的全部勘察费用。金浔公司与天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适用的合同版本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3标准版本,该合同对收费标准及发包人、勘察人责任均有明确约定。其中,对于勘察直接按照包干5万元计取,对于双方无需要约定或免责免收条款均以“/”字符号予以删除,如对5.1.7临时设施费条款删除、对5.1.8加班费条款删除。同理,5.2.2条款双方并不是约定不明,而是明确约定作为勘察人的金浔公司只承担两项责任:“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时,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时,需要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承担全部勘察费用。”但对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赔偿金则直接予以了删除。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引用合同文字部分只引用至赔偿金条款的一部分,而不进行全文引用,误读双方意思表示。事实上,案涉工程的全部参建主体中,金浔公司签约合同金额最低,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仅为5万元,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对赔偿金条款进行了删除。但一审法院却适用不同标准,对于监理公司及设计公司均以合同约定为计赔依据,但对于勘察单位的金浔公司则无视合同约定,完全违背了合同签订当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适用错误。综上,金浔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金浔公司的上诉,天洁公司答辩称,1、金浔公司认为,国检报告仅是对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奥林山水小区B18栋基底的现状检验与鉴定,国检中心作出的说明也未提出验槽时即存有强风化或中风化砂岩,仅是对出具报告时的现状描述。换句话说,2017年的地基状况不能推断出2010年的地基状况,金浔公司的说法虽与港汇公司有些不同,但其意思表达是一致的,2017年的鉴定不代表2010年的地基情况。这一观点的答辩在对港汇公司的答辩中已经阐明。2、金浔公司认为,2010年8月13日验槽以后,鹰潭出现暴雨天气,基坑会出现水浸状态,开挖的杂土会重新注入基坑,这种情况会导致验槽工作毫无意义。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验槽在前,暴雨在后,验槽时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未开挖到中风化层和后面的暴雨没有任何关联,和雨水、杂土落入基坑也没有关联。3、金浔公司认为,金浔公司和天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赔偿金予以了删除,查看该《合同》条文,双方只是对赔偿金的具体金额一栏划了斜线,但对条款并未以划线方式进行删除。因此,一审认定“对赔偿金具体如何商定双方约定不明”是正确的。金浔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中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中关于中铁公司的判决,驳回天洁公司对中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中铁公司在自身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内承接了天洁公司工程设计业务,依据天洁公司提供的合规地质勘察报告完成工程图纸设计,符合国家工程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且已通过图审,天洁公司对我方完成的工程设计亦予以认可。天洁公司无证据证明我方的工程设计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地方,不存在应当承担责任的事由。2、建设工程属于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性系统活动,参与主体多且各有专业技长,各主体各负其责,中铁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其工作及职责限于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上述责任与义务中铁公司均履行到位,并不存在过错。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故在本案中,中铁公司依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法规要求,即使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成果文件存在瑕疵与错误造成损失,其责任也不在我方,我方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4、中铁公司与天洁公司间合同约定因设计事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本案事故并非设计事故,故中铁公司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5、中铁公司参与验收仅限于自身工作范围,我方无权也无能力就超越专业范围的事项发表意见,中铁公司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仅代表对设计本身事项的认可通过,并不代表对勘察或施工等其他专业领域的认可。中铁公司已按约履行设计任务,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
针对中铁公司的上诉,天洁公司答辩称,中铁公司认为其作为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设计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完成了工程图纸设计,并通过图审,按约完成设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我方认为,中铁公司需承担责任不是设计问题,而是参加验槽时,未及时指出施工单位地基未开挖到中风化层,而且中铁公司提交的B18栋楼《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意见为:“地基验槽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开挖至中风化细砂岩层,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因此中铁公司对此次房屋开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天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港汇公司、金浔公司、中铁公司、诚信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140.94万元;2、请求上述四公司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并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由上述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0日,天洁公司开发建设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工程,施工单位为港汇公司,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为金浔公司、中铁公司、诚信公司,工程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2017年6月16日,该工程中B18栋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房屋安全性评级为Dsu(危房)。因该栋房屋已不能用于居住,为保障住户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保障住户合法权益,天洁公司将该栋房屋推倒重建。为此发生建设费、安置费、补偿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140.94万元。天洁公司认为,上述四公司在B18栋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有重大过错,导致了B18栋房屋事故的发生,给天洁公司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应予赔偿。同时,四公司的重大过错给天洁公司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维护天洁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5月16日,天洁公司(发包人)与港汇公司(承包人)签订鹰合同编号2010年第00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工程地点:鹰潭市高桥区47号以北。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2、承包范围:天洁?奥林山水A3#、B18#、P5#等(总建筑面积42213平方米);3、工程质量标准:合格;4、合同价款:31813908.34元;5、合同组成文件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协议书等。”《通用条款》约定,“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针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专用条款》约定,“35.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实际损失赔偿违约金。”
2008年4月29日,天洁公司(发包人)与金浔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天洁?奥林山水,工程建设地点:龙虎山大道与42号路交叉处,工程规模、特征6-18层商住楼若干,建筑面积181929平方米;2、勘察人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具体如何商定双方约定不明。合同签订后,2008年5月22日金浔公司向天洁公司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1、勘察目的:查明场地地质情况,为施工图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报告;2、勘察任务:查明场地与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的类别、厚度和坡度、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地下水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及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岩土技术参数及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平面总图。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沉降及其均匀性;3、地层特征及其分布:粉土、强风化细砂岩、中风化细砂岩等3个土岩层。其中强风化细砂岩为紫红色、褐黄色,细粒结构,块状构造,由石英、长石、云母、泥质胶结而成,风化强烈,岩芯破碎;中风化细砂岩为紫红色、褐黄色,细粒结构,块状构造,由石英、长石、云母、泥质胶结而成,风化强烈,岩芯显短柱状;4、地下水情况:在勘察深度内,岩土层中的地下水主要为潜水型的孔隙水和风化裂缝水,水量中等,现场测得水位埋深1.50-0m,水位的高程37.80-31.90m。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为大气降水,水量及水位随季节变化有所改变。地下水位预计高压幅度为1米左右,场地环境为Ⅲ型。根据水质实验分析结果,地下水PH值为6.60mg/L,CO2为9.27mg/L,CI-﹢SO4-2=44.14+60.00≤500,对与钢结构为弱腐蚀性,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及混凝土中钢筋弱腐蚀性;5、岩土承载力特征值:①层粉土的承载力特征值fak是160Kpa,压缩模量Es是7.05Mpa;②层强风化细砂岩的承载力特征值fak是250Kpa;③层中风化细砂岩的承载力特征值fak是800Kpa;6、建筑基础持力层选择:①层粉土:力学性质一般,有一定的承载力,但地层有缺失,不宜选作拟建物的持力层;②层强风化细砂岩:承载力较好,可作为一般多层3-6层拟建物的持力层;③层中风化细砂岩:力学性质好,承载力高,可作为7层以上拟建物的持力层。”
2007年12月25日,天洁公司(发包人)与中铁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中铁公司承担天洁?奥林山水工程设计,向天洁公司交付小区住宅结构、建筑、水电、配套设施项目等施工图及规划方案、小区建筑总平面图等;2、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3、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按发包人项目计划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4、设计人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审图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总造价10%。”合同签订后,中铁公司向天洁公司提供了基础平面布置图,在基础说明中载明:根据金浔公司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基础设计,勘察报告编号为2008-G-008。本工程采用扩展基础,持力层为③层中风化细砂岩,承载力特征值fak取为800kpa。从中铁公司提供的架空层平面图中可知,中铁公司的设计方案中包含散水做法,在架空层平面图注2中标有“散水做法见赣03J0**散1”,平面图中亦标明散水做法。
2008年11月14日,天洁公司(委托人)与诚信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天洁?奥林山水一期以外工程,工程地点:42号路,工程规模:约11万平方米;2、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监理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若因监理人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其中第二十四条约定:‘当监理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4、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例(扣除税金)。”2010年4月20日,诚信公司出具《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段工程监理规划》,该规划主要内容为,“1、天洁公司委托诚信公司对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段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工程监控目标包括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其中质量目标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要求所有分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GB50202-2002、GB50204-2002验收规范要求,持力层符合设计要求;2、监理人要定期和不定期巡视工地现场,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并进行处理,参与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掌握工程现状,及时发现和预测工程问题,检查确认工序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3、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对于未经检查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及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等情况,监理人有义务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4、建立质量监理日志。”2018年11月17日天洁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关于天洁奥林山水监理合同的补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1、天洁公司与诚信公司双方同意天洁奥林山水所有高层、小高层的监理费均按柒佰元/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后按0.8%计取;2、天洁公司与诚信公司双方同意天洁奥林山水所有多层、排房的监理费均按伍佰伍拾元/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后按0.8%计取。”
从《地基验槽记录》可知,2010年8月13日,监理单位诚信公司、勘察单位金浔公司、设计单位中铁公司、施工单位港汇公司对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B18#楼进行地基验槽,港汇公司自查基底土质情况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无空穴、古窟、古墓、古井等;基槽(坑)位置、平面尺寸、标高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地下水情况符合要求。自查意见为符合设计要求及地勘报告要求。案涉四公司均在《地基验槽记录》签字确认地基验槽符合设计要求及地勘报告要求。
2010年9月1日天洁公司及四公司对地基及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2010年9月2日天洁公司及四公司对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B18#楼基础结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基础结构砼外观质量良好,无蜂窝麻面、孔洞等,各构件及轴线符合设计要求,该分部工程经各部门验收合格。2010年9月4日诚信公司提交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B18#楼基础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该工程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11年1月21日天洁公司及四公司对主体工程验收,核验意见为主体结构混凝土外观质量良好,无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现象,结构的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组砌、接槎、垂直度偏差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砌体灰缝砂浆饱满,横平竖直,上下通缝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该工程主体分部工程经各部门验收合格。2011年1月23日诚信公司提供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B18#楼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11年11月25日港汇公司提供竣工总结报告,该竣工总结的主要内容为,“本工程项目为二期一标B18#、B19#楼,甲方代表为周仟阳、工程项目经理韦义帅,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朱玉兰。工程开工日期2010年5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本工程基础为独立基础,砼采用商品C25,基础持力层为中风化岩层。整个结构建筑实现了设计意图,建筑观感质量较好,线、角面垂直平整,结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布局合理。基础为自评为合格,主体为自评为合格,装饰及屋面为自评为合格,本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忠于设计,在监理方的共同努力下,达到业主期望的质量目标和工期要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可以进行竣工验收。请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011年11月29日诚信公司提供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设计变更均由设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同意,无重大变更,各分项、分部工程及各项隐蔽工程的验收情况及观感情况达到设计要求,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评定该工程质量合格。”2011年12月28日天洁公司及四公司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日天洁公司及四公司对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B18#楼工程竣工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一、竣工验收资料齐全;二、结构安全及安全使用功能检验符合要求;三、沉降观测记录安全齐全,符合要求;四、水电、设备、消防、防雷检测齐全,符合要求。天洁公司及四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均签字盖章确认同意验收。2011年12月29日施工单位港汇公司提供施工单位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载明基础验收时间为2010年9月2日,验收意见为,各项施工、基数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完整,该分部验收合格,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日,金浔公司提供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报告审查意见为,符合设计要求及地勘报告要求;地基处理、地基验槽签证情况(时间、内容、意见):地基验槽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意见为开挖至中风化细砂岩,符合要求;基础验收时间为2010年9月2日,意见为各项施工、技术管理资料、质量管理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完整、基础结构砼外观质量良好,无蜂窝麻面、孔洞等,该分部工程经各部门验收合格;勘察质量检查意见,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地勘报告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同日,中铁公司提交天洁?奥林山水二期二标B18#楼《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为,地基验槽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开挖至中风化细砂岩层,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质量检查意见为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6月16日,天洁?奥林山水小区B18#楼发生巨响,其楼体发生开裂,尤其一单元一层至顶层开裂严重。事情发生后,鹰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17年6月26日下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鹰府办字【2017】116号),调整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多家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2017年7月14日下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调查组的通知》(鹰府办字【2017】118号),成立由鹰潭市安监局、鹰潭市城乡建设局、鹰潭市监察局等多家单位组成的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调查组,调查组分为技术工作组、问责工作组、综合工作组,并将各工作组的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并制作了《事件调查组工作手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相关部门的通知下,整栋楼业主于6月20日前分批全部撤离。后续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时,该建筑又发生了一次巨响。该建筑现状为,一单元1-6层在楼梯间东侧,均出现了影响结构安全的混凝土梁裂缝,裂缝最大宽度1.5mm,基础梁断裂,裂缝最大宽度大于8mm,局部混凝土柱也出现了水平裂缝,裂缝最大宽度0.27mm,填充墙裂缝宽度最大大于6mm。二单元1-6层在楼梯间东侧,也出现了较多影响结构安全的混凝土梁裂缝,裂缝最大宽度0.69mm,填充墙裂缝最大宽度1.89mm。三单元南侧局部1-5层及北侧架空层出现混凝土梁裂缝,裂缝最大宽度0.19mm,填充墙裂缝最大宽度0.52mm。根据《奥林山水B14#楼沉降观测成果总结报告》(2017.7.14-2017.8.15,三份观测结果),该建筑物至2017年8月15日,最大沉降东南角下沉15.2mm,一单元北侧楼梯间上升15.34mm,整栋建筑物最大沉降差达30.54mm。
2017年6月18日天洁公司委托鹰潭天秤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奥林山水二期二标B18#楼房屋安全可靠性,天秤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出具鹰鉴所【2017】建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该司法鉴定意见第四点分析说明中载明,根据地基验槽记录表,该栋地基验槽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和地勘报告要求。但是该栋建筑物在施工建成七年之后才发生基础不均匀下沉、主体结构开裂的质量事故。为证实本工程一单元基础不均匀下沉的异常现象,于第一单元平面布置了五个开挖点,每个开挖点表现为:基础底标高处,地基不完全置于中风化红砂岩上。有的基础下出现碎石状平面,有的同一基础部分处于碎石层,部分置于较坚硬的岩体上,基础处于滑移状态。由于碎石层软化和部分基础滑移,导致本单元基础不均匀沉降,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在第二、三单元继续取芯检测。2017年8月3日天秤司法鉴定所出具《关于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林山水二期二标B18号楼房屋安全可靠性司法鉴定补充意见》(鹰鉴所【2017】建鉴字第83-1号),鉴定意见为,该二期二栋B18#楼,从房屋结构特性来讲,房屋出现局部下沉及裂缝,系因部分地基未施工到中风化层上,由于地基承载力不均匀,使第一单元房屋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的裂缝,已超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5.2.5条的规定,第一单元房屋鉴定等级为D级;第二单元和第三单元房屋裂缝均未超过标准,由于受第一单元影响,第二单元裂缝不仅比第三单元多而且严重,第二单元鉴定等级为C级;第三单元受第一单元影响相对较少,第三单元鉴定等级为B级;依据《危险性房屋鉴定标准》第6.1条规定,该房屋因地基基础原因,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整幢房屋鉴定等级为C级。
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9月2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奥林山水小区B18#楼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主要有:1、结构体系,房屋平面布局和主要构件尺寸与原设计基本相符,建筑原设计架空层为半地下储藏室,现状改为地上车库和储藏室,建筑未做散水;2、外观质量主要表现为墙体开裂及基础梁断裂;3、混凝土强度及其构件钢筋配置、均符合设计要求;4、基础检测,所抽查的10个基础中有6个基础的实测尺寸及6个基础的垫层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
2017年9月鹰潭市城乡建设局委托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配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对天洁?奥林山水14栋楼(B18#楼)进行了岩土工程补充勘察。天久地矿院接受委托出具了《奥林山水14栋楼岩土工程补充勘察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1、本次勘察主要采用以钻探、室内土工试验、地质调查、工程地质类比等综合勘察手段;2、勘察工作方法包括钻孔定位测量、钻探、取样、室内土工;3、根据钻探揭露、现场调查、取样鉴别及室内试验结果,将场地勘察深度范围内地基岩土按时代、岩土成因自上而下共划分为二个工程地质层,各岩土层工程地质特征分析如下:(1)第四系全新统人工填土层(Q4ml)包括杂填土、白垩系上统砂岩(K2),①-1强风化砂岩、②-2中风化砂岩;4、工程区构造面貌较简单,勘察场地内无断裂穿过,本次勘察的各钻孔深度范围内也未发现断裂;5、场地内地质构造较简单,经地表观察和钻探揭露,本场地未发现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除局部岩石风化不均外,未发现岩洞、土洞、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6、根据对钻探取样鉴别、室内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结果的综合分析,各岩土层评价如下:(1)杂填土①场区内均有分布,未完成自重固结,结构松散~稍密实度不均匀,开挖时易产生坍塌,其空间分布均匀性差,土质均匀性差。(2)强风化砂岩②-1层在场地局部钻孔有揭露,岩石裂缝发育,岩体破碎,岩芯锤击易碎,强度较低,其余未揭露钻孔表明该层在基础开挖时均已清除干净,故该层目前空间分布均匀性差,力学性质较差。(3)中风化砂岩②-2层在场地钻孔均有揭露,裂缝一般发育~不发育,岩体较完整~完整,岩体质量基本等级Ⅳ级,软化系数为0.63。根据钻孔资料分析,未发现该层存在软弱夹层,故其空间分布均匀性较好,力学性质均匀,为场地内稳定的岩石地层。根据野外调查及钻孔资料综合分析,场地内强风化砂岩层分布不均,其力学性能差,遇水易软化,开挖易风化,对岩体完整性、地基稳定性、地基承载力有一定影响;7、结论:(1)本次勘察的钻孔中在中风化砂岩中未发现洞穴、临空面、破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2)通过基底开挖所取原状样压缩试验表明,17轴基底等岩土层的压缩性为低压缩~中压缩性。基底岩土层压缩不均匀性可导致持力层受力时变异变形较大。(3)根据钻孔资料综合分析,场地内强风化砂岩层分布不均,其力学性能差,遇水易软化,开挖易风化,对岩体完整性、地基稳定性、地基承载力有一定影响。(4)通过对建筑物基础持力层(中风化砂岩)的三种状态下抗压强度试验数据对比分析得出:中风化砂岩层软化系数为0.63,故该层中风化砂岩为软化岩石,即地下水对岩层的强度影响较大。单轴饱和抗压强度(2天与7天)数值差为0.47MPa,表明该层中风化砂岩在长期地下水浸泡状态下强度略有降低,但其强度变化程度与地下水浸泡的关系需长期进行研究。
2017年10月11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奥林山水小区B18#楼主体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该楼的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su(危房)。对房屋损伤原因分析有:1、根据《天洁?奥林山水14栋岩土工程补充勘察报告》可知,地基岩土层按时代、岩土成因自上而下共划分为两个工程地质层,其中白罡系上统砂岩的强风化砂岩为极软岩,遇水易软化,易崩解,开挖后有进一步风化的可能。该层在场地局部钻孔有揭露,其余均已开挖掉,故均匀性较差,白垩系上统砂岩的中风化砂岩岩体较完整~完整,岩芯多呈柱状、短柱状,少量块状,锤击声脆,不易击碎,为软岩,遇水易软化,易崩解,开挖后有进一步风化的可能。2、根据现场基础开挖检查、检测结果和《江西省鹰潭市天洁?奥林山水小区B18#楼地基变形计算分析》,结合检测数据可判断,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土工试验中原状土样的压缩模量为6.04-27.86MPa,基底岩土层的压缩性为低压缩~中压缩性;经地基变形计算可知,B18#楼地基变形沉降差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规定要求,相应柱基位于第一单元,与现场损伤规律相符。3、通过结构体系检查发现,原建筑设计架空层为半地下储藏室,现状改为地上车库和储藏室,建筑未做散水或其它做法,故柱部位易受地表水影响。结合本地气象资料可知,当地梅雨期雨水量较大,2017年5月-8月气象资料,其中6月降水总量798.4mm,地表水对房屋柱基的影响较大。综上所述,江西省鹰潭市奥林山水小区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遇水易软化,易崩解;建筑未做散水,柱部位易受地表水影响。因此,受当地多年地表水影响,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是奥林山水小区B18#楼体发生开裂的损伤原因。
2017年11月12日,鹰潭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市房管局关于天洁?奥林山水14栋楼危楼重建、维稳、审批手续办理及规费、税收减免等有关情况的汇报。天洁?奥林山水14栋楼经专家鉴定为危楼,为妥善解决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会议明确:1、由天洁公司负责对天洁?奥林山水14栋楼整栋按“原址、原貌、原面积、原户型、原房屋产权证不变更”的原则进行重建,请天洁公司抓紧组织实施。2、免收该栋危楼重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免收人防异地建设费。3、不征收天洁公司销售房屋的印花税,对其重建行为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两次列支;不征收原业主契税、印花税。重建的设计、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4、请天洁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办理。5、请月湖区政府牵头做好重建涉及群众稳定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2018年1月19日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鹰府办抄字【2018】2号抄告单,抄告单的主要内容为,天洁?奥林山水14栋楼经专家鉴定为危楼。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之规定。经研究,同意由天洁公司负责对天洁?奥林山水14栋楼整栋按“原址、原貌、原面积、原户型、原房屋产权证不变更”的原则进行重建,按原面积重建的报建规费给予减免(原面积:1-6层建筑面积3987.12平方米,层高低于2.2米架空层建筑面积593.62平方米)。具体抄告如下:免缴的规费项目包括,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2、道路占用费;3、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4、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费;5、水土保持补偿费;6、建筑施工噪音超标排污费;7、人防异地建设费。减半收取的规费项目包括建筑垃圾处置费。
鹰潭市政府下发文件后,天洁公司按照鹰潭市政府的要求,组织B18#楼的产权人搬离,对产权人的损失进行评估,支付各产权人搬迁补助费、过渡费等费用,对B18#楼于2018年4月20日推倒,2018年5月4日动工重建,造成天洁公司巨大经济损失,损失方面主要有三大项:1、重新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费用,2、水、电、通信、消防、余土清运等费用,3、对产权人的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费等,以上各项费用,天洁公司均提交了相应的合同及支付凭证,对于已经支付的及将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均为重建房屋的损失范畴。经核实,鉴定、观测、检测费合计为256500元,加固设计费为60000元,B18#楼房屋拆除费为113250元,重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合计为5377100元,水、电、通信、消防、余土清运等费用合计为203972.16元,农民工保证金、保安人员工资合计为99919元,业主装修评估费、装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合计为5020403元,以上各项总计为11131144.16元。农民工保证金79000元,因是施工单位缴纳,不应纳入天洁公司主张的损失范围,保安人员工资20919元,因已计入工程款,不应再次主张,故该两项予以核减后各项损失总计为11031225.16元。
2018年4月19日鹰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政府出具《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载明,“事件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资料查阅、笔录询问、问题核实、综合分析,查明了事件产生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以及五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底部存在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两种不同的持力层,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是该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是原设计建筑物周围的600mm散水未做,加上2017年6月降水达到798.4mm,地表水下渗影响柱基础下强风化砂岩,发生较大压缩变形,建筑物因差异沉降发生变形,沉降差对构件形成较大剪切破坏是该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根据现场资料,局部基础底部经过多年水土变化,软弱土层最大厚度已达180mm,且软弱土层下部还存在有强风化砂岩层,存在继续变化的可能。2、根据排查,结合现场踏勘及与相关责任人谈话,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鉴定报告结论‘该建筑结构体系、材料强度及地面以上结构尺寸均基本符合规范要求’,调查组认为该事件的发生存在以下几个重要原因:(一)该建筑2010年8月13日完成了地基验槽,2010年9月2日完成基础结构工程分部验收,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对基槽局部没有达到中风化砂岩持力层未提出异议。(二)该建筑独立柱基础,经现场开挖10个测量,有6个基础的实测尺寸较原设计值偏小,有6个基础的垫层做法不满足规范要求,这些不符合项在基础结构工程分部验收中均未体现。(三)竣工验收时,该建筑物原设计半地下室外侧未按图纸进行散水施工,在没有提出相应变更和其他处理措施的情况下,五方责任主体在竣工验收中均未提出异议。3、调查组认为该事件的发生于工程参建方现场管理混乱、验收程序不规范及主要技术人员履责不到位有关,具体体现在:①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下部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不按规定履行相应变更程序,也未通知相关单位就改变用途后的使用功能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对施工单位在基槽开挖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施工单位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地基验槽、基础结构工程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问题。②施工单位在基槽开挖过程中,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问题,在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即进入下一步工序;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问题;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下部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等问题未提出异议,未按图施工,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地基验槽、基础结构工程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责,施工单位日常管理存在严重漏洞。③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下部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等问题未提出异议,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基槽开挖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监督缺失、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施工单位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旁站监督缺失、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地基验槽、基础结构工程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问题。④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下部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等问题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⑤勘察单位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严重失职、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下部地下室的使用功能等问题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天洁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B18#楼房屋发生开裂的原因进行补充说明。一审法院接到申请后,多次联系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求该国检中心参加庭审,接受咨询,并发出出庭通知书。国检中心答复,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庭审,于2019年1月9日出具《说明》,该《说明》主要内容为,“2017年我单位受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已出具江西省鹰潭市奥林山水小区B18楼主体结构检测报告(BETC-JG4-2017-00112)和安全性鉴定报告(BETC-JG4JC-2017-00032)。现对本项目的鉴定结论进行说明如下:1)鉴定结论中“…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根据结构体系核查可知,江西省鹰潭市奥林山水小区B18#楼采用柱下独立基础(鉴定报告第29页),结合基础检测结果(检测报告正文第7节)和现场南侧开挖基础下软弱土层厚度检测结构(鉴定报告第27页)可知,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即不同柱下独立基础的基底存有不同岩土层。2)鉴定结论中“…建筑未做散水,柱部位易受地表水影响。”经资料检查可知,原建筑设计架空层为半地下储藏室,现状改为地上车库和储藏室,建筑既没做散水,也未采取其它做法。”本建筑物建于2010年,在2017年6月16日和6月22日楼体发生开裂。结合本地气象资料可知,柱部位易受地表水影响,且已受地表水的多年影响。
另查明,B18#楼原建筑设计架空层为半地下储藏室,现状改为地上车库和储藏室,建筑未做散水。14栋楼与B18#楼为同一栋楼。天洁公司共支付诚信公司监理费共计921274元,其中B18#楼的监理费为18912.08元(4298.2平方米×550元/平方米×0.8%=18912.0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楼房的各项损失是多少?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违约?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2、天洁公司诉请10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是否成立?3、天洁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请是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天洁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损失提交了相应的合同及支付凭证,已经支付的及将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均为B18#楼推倒重建的损失范畴。经核实,鉴定、观测、检测费合计为256500元,加固设计费为60000元,B18#楼房屋拆除费为113250元,重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合计为5377100元,水、电、通信、消防、余土清运等费用合计为203972.16元,农民工保证金、保安人员工资合计为99919元,业主装修评估费、装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合计为5020403元,以上各项总计为11131144.16元。农民工保证金及保安人员工资应计入建筑工程款中,不应重复计算,故该两项予以核减后各项损失总计为11031225.16元。
天洁公司与港汇公司签订鹰合同编号2010年第00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与金浔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与中铁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诚信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所涉B18#楼楼体发生开裂的损伤原因是受本地多年地表水的影响,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所致。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是因为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即不同柱下独立基础的基底存有不同岩土层),遇水易软化,易崩解;建筑未做散水,柱部位易受地表水影响。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未依法依约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导致B18#楼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致楼体开裂被推倒重建。各方当事人应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天洁公司诉求各四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所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均是各公司分别与天洁公司签订的合同,各自与天洁公司之间发生对应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各公司的违约行为依据各自的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依据天洁公司与各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结合《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港汇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基槽开挖过程中,部分柱下独立基础未开挖至中风化砂岩,致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即不同柱下独立基础的基底存有不同岩土层),在地基验槽时仍未发现,其在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即进入下一步工序,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未作基础垫层、垫层厚度不足、基础尺寸偏小、未做散水等,其行为严重失职,具有明显过错,已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
天洁公司作为发包人,在与各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主导及强势地位,其擅自改变下半部地下室的使用功能,不按规定履行相应变更程序,也未通知相关单位就改变用途后的使用功能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对施工单位在基础开挖过程中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行为未尽到监管责任,履责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金浔公司作为勘察人,在地基验槽时,应比监理人员和设计人员对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即不同柱下独立基础的基底存有不同岩土层),具有更专业的知识,而其在地基验槽时却未发现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其严重失职、履责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已违约,应承担次要责任。
诚信公司作为监理人,在履行监理职责中,对港汇公司未按图做散水未提出异议、对港汇公司在基槽开挖过程中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对港汇公司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管不力,旁站监督缺失、履责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已违约,应承担次要责任。
中铁公司作为设计人,在履职过程中,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基础尺寸偏小及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做散水等问题履责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已违约,应承担次要责任。
天洁公司与港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承包人违约按实际损失赔偿违约金。天洁公司与金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但如何计算赔偿金没有约定。天洁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因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总造价10%。天洁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例(扣除税金)。
综上,依据天洁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天洁公司承担涉案楼房损失的30%即3309367.55元,港汇公司承担涉案楼房损失的40%即4412490.06元,金浔公司承担涉案楼房损失的15%即1654683.77元,诚信公司承担涉案楼房损失的10%即1103122.52元,但根据诚信公司与天洁公司的合同约定,“赔偿损失累计不超过监理报酬”,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B18#楼诚信公司获取的监理报酬为18912.08元,故诚信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损失金额为18912.08元,其余部分应视为天洁公司自行放弃,由天洁公司自行负担。中铁公司承担涉案楼房损失的5%即551561.26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天洁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包含了相应的损失,而且一审法院已经依据法律与合同约定对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定和处理,因此对天洁公司另行再次主张100万损害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奥林山水B18#楼楼体发生开裂不是案涉各公司主观追求的结果,各公司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天洁公司的名誉,也没有实施损害天洁公司名誉的违法行为,至于新闻媒体对涉案楼房进行的报道,是对楼体发生开裂的事实进行的客观报道,不存在失实情况。故对天洁公司诉请各被告在报刊、媒体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天洁公司因江西省鹰潭市奥林山水小区B18#楼地基不均匀沉降而楼体开裂被推倒重建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031225.16元,由港汇公司赔偿天洁公司各项损失4412490.06元(11031225.16元×40%)、金浔公司赔偿天洁公司各项损失1654683.77元(11031225.16元×15%)、诚信公司赔偿天洁公司各项损失18912.08元、中铁公司赔偿天洁公司各项损失551561.26元(11031225.16元×5%),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余损失,由天洁公司自行负担;二、驳回天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56元,由天洁公司负担28876.8元、由港汇公司负担38502.4元、由金浔公司负担14438.4元、由诚信公司负担9625.6元、由中铁公司负担4812.8元。
二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为:1、天洁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分配是否适当?一审判决港汇公司、金浔公司、中铁公司、诚信公司承担责任的份额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对港汇公司是否存在事实认定及责任分配错误?3、金浔公司在本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中铁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天洁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分配是否适当以及一审判决港汇公司、金浔公司、中铁公司、诚信公司承担责任的份额是否适当问题。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和建设工程相关各方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天洁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合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奥林山水小区B18#楼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报告》,以及鹰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政府出具的《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对天洁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这也是二审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和进行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涉及天洁公司的检验结论主要有:结构体系,房屋平面布局和主要构件尺寸与原设计基本相符,建筑原设计架空层为半地下储藏室,现状改为地上车库和储藏室,建筑未做散水;基础检测,所抽查的10个基础中有6个基础的实测尺寸及6个基础的垫层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鹰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政府出具的《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载明,体现在建设单位(即天洁公司)的责任有:擅自改变下部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不按规定履行相应变更程序,也未通知相关单位就改变用途后的使用功能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对施工单位在基槽开挖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施工单位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地基验槽、基础结构工程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基于上述《检验报告》和《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对天洁公司的责任认定,一审判决作出天洁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结合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主次责任,判决其自身承担次要损失责任,并无不当。天洁公司上诉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与上述《检验报告》和《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认定的结论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洁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诚信公司承担损失18912.08元明显不当问题。一审判决认为,诚信公司本应承担涉案楼房损失的10%即1103122.52元,但根据诚信公司与天洁公司的合同约定,“赔偿损失累计不超过监理报酬”,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B18#楼诚信公司获取的监理报酬为18912.08元,故诚信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损失金额为18912.08元,其余部分应视为天洁公司自行放弃,由天洁公司自行负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对一审关于诚信公司赔偿损失金额的判决,本院应予维持。对天洁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港汇公司、金浔公司、中铁公司、诚信公司承担责任份额不当的问题,将结合港汇公司、金浔公司、中铁公司提起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评析。
二、关于一审判决对港汇公司是否存在事实认定及责任分配错误问题。鹰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政府出具的《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载明,施工单位(即港汇公司)在基槽开挖过程中,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问题,在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即进入下一步工序;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问题;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下部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等问题未提出异议,未按图施工,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地基验槽、基础结构工程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责,施工单位日常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该调查报告是港汇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及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港汇公司上诉认为,港汇公司对岩层的注意义务不应高于金浔公司作为专业勘验人员的注意义务。天洁公司擅自改变地下室实用功能且未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导致部分工序未能进行,在发现地基问题时不予重视继续要求港汇公司施工,故对港汇公司责任的认定也不应高于天洁公司。同时,一审存在损失金额认定错误,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天洁公司自行承担,其中部分损失尚未实际产生,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天洁公司辩称,其向法院提交的各项损失费用有合同、有评估、有支付凭证,损失的清单十分清晰。虽然有一部分费用未支付,但合同明确需支付的,如过渡费、安置费是按月按季支付的,虽然本月没有支付,但接下来是一定要支付的,再另行起诉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针对港汇公司的上诉,金浔公司辩称,港汇公司认为金浔公司作为勘察单位,对验槽应当尽到更专业的义务是错误的。因为验槽时要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确认,因此就责任而言,施工单位与勘察单位在验槽时的注意义务是同等的。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港汇公司的行为严重失职,具有明显过错,构成违约,判决其承担涉案楼房损失40%的责任并无不当。港汇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及责任分配错误,与本案事实及相关责任认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金浔公司在本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鹰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政府出具的《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载明,勘察单位(即金浔公司)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严重失职、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下部地下室的使用功能等问题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金浔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金浔公司在地基验槽时未发现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其严重失职、履职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该事实认定错误。金浔公司在验槽过程中无过错,无违约,不应承担法律及合同责任。本院认为,金浔公司该上诉理由与上述调查报告有关事实和责任认定不符。同时,金浔公司上诉称,天洁公司与金浔公司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对赔偿金条款排除适用,故即使金浔公司存在过错,最大赔偿责任仅是免收勘察费或承担其他单位的全部勘察费用。对此,天洁公司辩称,金浔公司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赔偿金予以了删除,但查看该合同条文,双方只是对赔偿金的具体金额一栏划了斜线,但对条款并未以划线方式进行删除。经查,金浔公司与天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关于发包人、勘察人责任相关条款,并未对条款以划线方式进行删除,而是对赔偿金的具体金额一栏划了斜线。本院认为,金浔主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赔偿金予以了删除,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定金浔公司作为勘察人,在地基验槽时却未发现B18#楼基底存有强风化砂岩或中风化砂岩,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其严重失职、履责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已违约,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金浔公司承担涉案楼房损失的15%即1654683.7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浔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天洁公司对金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中铁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问题。中铁公司上诉称,其在自身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内承接了天洁公司工程设计业务,依据天洁公司提供的合规地质勘察报告完成工程图纸设计,中铁公司依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法规要求,即使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成果文件存在瑕疵与错误造成损失,其责任也不在我方,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中铁公司与天洁公司间合同约定因设计事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本案事故并非设计事故,故中铁公司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中铁公司参与验收仅限于自身工作范围,我方无权也无能力就超越上诉人专业范围的事项发表意见,中铁公司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仅代表对设计本身事项的认可通过,并不代表对勘察或施工等其他专业领域的认可;中铁公司已按约履行设计任务,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判决肆意扩大了设计单位的职责范围,加重设计单位的责任。经查,鹰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政府出具的《关于奥林山水房屋裂缝事件产生原因的调查报告》明确,设计单位(即中铁公司)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下部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等问题未提出异议,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及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规范问题存在履责不到位的情况。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中铁公司作为设计人,在履职过程中,对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对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基础尺寸偏小及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做散水等问题履责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已违约。一审判决中铁公司承担涉案楼房损失的5%即551561.26元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维持。
结合对港汇公司、金浔公司、中铁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的分析评判,本院认为,天洁公司提出一审判决港汇公司、金浔公司、中铁公司承担责任份额不当,应予改判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09.95元,由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2202.27元,由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2099.92元,由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9692.15元,由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9315.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少华
审 判 员 廖志坚
审 判 员 吴玉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狄
书 记 员 张 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