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239006517。

法定代表人:边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肖、杨云,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47958580。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137649E。

法定代表人:仝宝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房管局、保险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内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已发现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56.43万元进行了强制网络冻结、扣划,现被执行人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已执行完毕。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00.7365万元,截至2019年11月15日已执行到位56.43万元。申请执行人尚未完全实现债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占景辉

审判员 丁 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五日

书记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