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239006517。

法定代表人:边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47958580。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137649E。

法定代表人:仝宝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6日作出的(2019)赣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0.7365万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的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