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4民初3510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县城新区半山半岛项目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绍洪,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宗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华峰,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宫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梅,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仝宝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品,男,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琳,女,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诉原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葛一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