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838号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39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2023年2月3日,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