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2民初2288号
原告:***,男,201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闫志杰,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梅,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201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闫贵??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伟锋
审判员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