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万旭阳,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新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万旭阳与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7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