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2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新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8)豫10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