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星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星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星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公维强,职务经理
被告李志坚,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宝,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蒙阴支公司。
负责人徐彬,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临沂星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李志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健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树芹
书 记 员 刘俐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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