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益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乾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安阳益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03民初1652号
原告:鹤壁市乾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西扒厂村大白线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阳益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出庭辩论、代为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乾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益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乾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益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乾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乾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益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鹤壁市乾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