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与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24民初3087号
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8元,减半收取计2554元,由原告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立林
书记员  王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