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53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
委托代理人韩军生,河南豫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民权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49129Q。
法定代表人陈大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东滨,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慧慧,河南淳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被告)信阳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大庆路中段华豫发电公司单位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4397282L。
法定代表人杨明芳。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被告)信阳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请求。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4479.36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318.34元,由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许 凤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新玲
书 记 员 刘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