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阳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53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
委托代理人韩军生,河南豫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民权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49129Q。
法定代表人陈大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东滨,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慧慧,河南淳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被告)信阳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大庆路中段华豫发电公司单位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4397282L。
法定代表人杨明芳。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被告)信阳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请求。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4479.36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318.34元,由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许 凤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新玲
书 记 员  刘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