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可现中、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1634号
原告:可现中,男,1953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月芹,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孙玉峰,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靳明才,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刘士玉,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青,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信阳市民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才。
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原告可现中、***、***、孙玉峰、靳明才、刘士玉与被告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现中、***、***、孙玉峰、靳明才、刘士玉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现中、***、***、孙玉峰、靳明才、刘士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可现中、***、***、孙玉峰、靳明才、刘士玉负担。
审判员  王荣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红